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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支持张先生的要求吗

2015-03-19 14:56:17 作者:李华阳 20人浏览 0人评论

法院会支持张先生的要求吗

李先生是市区某楼盘201号房屋的主人,王女士是李先生的的妻子。2014年7月,市民张先生看到某中介公司有该套房屋挂牌出售的信息,随即找到该中介公司,表示了购买的意向,该中介公司遂联系王女士与张先生一起实地看房。

中介:王女士,这是之前和您联系的张先生,就是他想要买你的这套房子

张先生;王女士你好

王女士:你好、你好!来随便看吧,我们这套房子很不错的,房龄不长,还正好过了5年,户型也很好,卧室、客厅都朝阳

张先生:嗯嗯,不错!我就是看重你们这个户型了

王女士:你眼光真好!说实在的,要不是这房子离我上班的地方太远,我不想来回跑,老是空着又浪费,我还真是舍不得把它卖掉

中介:张先生您看,这房子您也看过了,感觉咋样?

张先生:不错,跟我预想的差不多。就是这个价格能不能再便宜点儿

王女士:不瞒你说,我们之前也都跟左邻右舍打听过,我们出的价格真不算高,已经很实惠了!这房子你也看了,这户型,这楼层!这装修!你肯定是不好再遇到别家了!

中介:张先生您要是觉得房子还比较满意的话,我建议您最好是能先交个意向定金,最近来看这套房子的客户特别多,我看您也是诚心想买,这么好的房子可别错过了!

就这样在看房后,中介公司收取了张先生的购房定金,但是作为房屋实际产权拥有人的李先生却并不同意出售这套房屋

王女士:跟你说,今天中介公司通知我让咱明天去跟那个之前看中咱们那套房子的王先生签合同。

李先生:什么?我之前不都跟你说了吗,那套房子先别急着卖!现在行情不好,咱们又不急着用钱,等等再出手吧。王女士:等!你就知道等,要等到什么时候?人家专家不是说了,国内楼市这几年只会越来越不好,总不能眼睁睁看着咱们的房子贬值吧?再说,咱们定金都收了,现在反悔也来不及了!

李先生:反正我不同意卖房子!我也不签字!

王女士:你!你不签,我签!

2014年8月初中介公司草拟了一份《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并先后交由张先生和王女士签名。由于李先生不同意卖房并未参与签署《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该中介公司要求王女士在《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上代签了李先生的名字。

后王女士回到家中跟李先生说了这件事。

王女士:我今天去中介那儿跟卖房的签过合同了啊

李先生:什么?我不是说先别签吗,那房子现在卖太亏了!我听人家说,咱们房子那里将来要盖商业中心,那片以后规划起来,房价会上涨很多的!

王女士:是吗?你怎么不早说啊!

李先生:我也是这两才听说,谁知道你真去签合同了啊!

王女士:那现在合同都签了,咋办啊?

李先生:房本上写的可是我的名字!我都不知道,你们怎么签的合同?那合同不算数!你就跟他们说我不同意!

就这样第二天王女士又找到买房的张先生表示不卖房了,因为自己老公李先生一直不同意,且李先生认为其老婆王女士无权代表他签订合同,合同是无效的。而张先生认为李先生、王女士夫妻俩是违约,双方协商不成,最后张先生一怒之下把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由李先生、王女士夫妻俩协助张先生办理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由夫妻二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和诉讼费用。

听众朋友,您觉得法院会支持张先生的要求,把房子判给他吗?

(来源:河南人民广播电台信息广播 原标题:法院会支持张先生的要求吗 频率:AM603、FM105.6 时间:2015年3月6日下午14:00-15:00 监制:郭柯)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根据文案信息可知,李先生是涉案房产的物权人,在李先生反对的情况下,王某作为无处分权人,擅自将李先生所有的房产卖与他人,是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可知,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权利人李先生对王某的卖房行为并不予追认,王某擅自处分行为当属无效。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构成善意取得,首先要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其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最后,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中,张先生购买涉案房产虽是善意且支付合理价格,但房产并未过户,因此不构成善意取得。

也就是说,王某擅自卖房的行为是无效的,张先生也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法院不会支持张先生要求,把房子判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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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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