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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黄晓明告北京东晟门诊部法律分析

2015-03-23 10:00:46 作者:李华阳 26人浏览 0人评论

演员黄晓明告北京东晟门诊部法律分析

昨天,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黄晓明诉北京东晟门诊部侵犯自己肖像权、名誉权案,黄晓明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30余万。

黄晓明诉称,北京东晟门诊部在其主办的杂志《东晟靓丽》中,擅自使用其肖像作为涉嫌侵权杂志的内页插图,对被告经营范围内的医疗项目进行商业宣传,并配有“治包皮包茎,到东晟”,“韩式微创无痛包皮术,小手术也要做精细”等文字。

黄晓明认为,北京东晟门诊部擅自使用其照片,在该杂志中明显位置标注有被告的企业名称、医疗项目介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涉嫌侵犯黄晓明的肖像权。此外,被告将其照片置于杂志内页,容易使人对其产生误解,会误认为其与被告的医疗手术有关,使其社会评价相应降低,涉嫌侵犯黄晓明的名誉权。

黄晓明要求被告收回并销毁侵权杂志,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30余万。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演员黄晓明告北京东晟门诊部侵权索赔30万  作者:李岩)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本案中,被告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肖像作为杂志的内页插图,进行商业宣传,并配有“治包皮包茎,到东晟”,“韩式微创无痛包皮术,小手术也要做精细”等文字,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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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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