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何计算
家住重庆市长寿区的江某因工程需要分别于2006年6月19日、2007年4月17日两次向经营胶合板及配套材料的陈某购买胶合板及配套材料,因江某资金周转困难,均是以欠条的形式确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2007年6月8日,江某资金回笼,归还了两笔欠款。2007年8月1日,江某再次向陈某购买胶合板及配套材料并写下欠条,该欠条注明:“兹欠陈某胶合板款169 222.04元,利息按每月每百元2元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因江某迟迟未还款,陈某于2011年9月19日向厦门湖里区法院起诉后因管辖问题撤回。2012年7月18日,陈某向厦门思明区法院起诉,要求江某偿还拖欠的货款及利息,因江某提出管辖异议,思明区法院将该案件移送至重庆市长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作者:周程 王方竹)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其中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上述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江某向陈某购买胶合板及配套材料并写下欠条,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属于《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的情形,可以协议补充,也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依然没有确定的,江某可以随时履行,陈某也可以随时要求江某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其诉讼时效也要从达成协议或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履行期限计算,或者从陈某要求江某履行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