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一张石桌四条石凳多大事儿
被告人杨某、黄某和张某三人均是连城人。2014年7月下旬,被告人黄某欲盗窃长汀县太平桥路口亭子内的石桌、石凳,并于同年7月25日伙同他人前往长汀县太平桥路口亭子进行踩点。同日晚,被告人黄某纠集杨某、张某到家中共同商议盗窃事宜,并于次日凌晨窜至长汀县太平桥路口亭子实施盗窃,后因无机会盗窃返回连城县。同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张某、杨某再次窜至太平桥路口亭子,将亭子内的石桌一张、石凳四条盗走。尔后,被告人黄某伙同陈某(另案处理)前往厦门销赃,被告人黄某分得赃款6800元,他将该赃款分给被告人杨某、张某各2000元、1000元。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石桌、石凳壹套价值15800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三贼盗窃公共设施 换来刑罚后悔莫及 作者:曾昭辉 叶青)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杨某、黄某和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便民设施,价值达158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