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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52岁弟弟乱花钱拿铁棍打屁股致其死亡当何罪

2015-03-24 13:06:45 作者:李华阳 10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子因52岁弟弟乱花钱拿铁棍打屁股致其死亡当何罪

这对兄弟姓董,龙游县湖镇人。弟弟52岁,没有成家,独自一人居住。两年前因车祸被切脾脏,后获赔9万多元。由于担心弟弟乱花钱,哥哥帮忙管理这笔钱,弟弟有需要就管哥哥要。

今年1月, 弟弟领了2000元钱。后来,哥哥听说这些钱,弟弟都到饭店喝酒挥霍,气不打一处来。原来,弟弟酗酒成性,常酒后闹事,还曾酒后在哥哥家掀了桌子,砸了器具。

哥哥越想越生气,1月21日,哥哥到弟弟的住处要回钱,哪知仅三五天,弟弟挥霍得只剩下125元,还说自己欠了饭店600元的嫖资。一气之下,哥哥随手拿了根铁棍打了弟弟屁股,当时弟弟就摔倒在地。

哥哥不忍心了,他将弟弟背上床,跑到饭店准备还钱,却被告知没有这回事。哥哥很内疚,接下来几天,每天去看望弟弟,还帮忙重修了房门,买了新被子、膏药和香烟,送去吃的。

见弟弟神志清楚,也能拖着腿慢慢挪动,中间就断了几天未去探望。谁料,1月28日,哥哥再去时,发现弟弟已经死了。

“我杀了我弟弟。”当天,哥哥慌忙跑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过调查和法医鉴定,弟弟是外伤导致肺动脉血栓而亡。哥哥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刑拘。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因52岁弟弟乱花钱拿铁棍打屁股致其死亡  作者:盛伟)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法定伤情标准,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这名兄长故意伤害弟弟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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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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