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网友“蓝瑟”问:我与A单位签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现在A单位欲以此为由申请该转让合同无效,请问A单位此举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当事人一方以双方之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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