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私设电网捕野猪却电死人是犯罪吗
今年62岁的童某是长汀县童坊镇人。2014年9月份,被告人童某在村里的一处农田看到有野猪出没,于是他从附近一寺庙内私接电源,在农田的周围架设电网捕猎野猪。
9月21日下午,被告人童某刚接通电源,电网的报警灯就亮了。童某以为有野猪“落网”,随即到田里查看,却发现受害人黄某倒在了农田里。童某马上用随身的钳子把电网线剪断,叫人用车把黄某送医院救治。十天后,黄某医治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黄某系因接触带电物体后致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案发当日,被告人童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私设电网捕野猪 电死他人受刑罚 作者:陈立烽 曾昭辉)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过失,该罪属于结果犯,不同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以该罪论处。本案中,童某私自架设电网,虽然已经预见到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