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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拖欠工资“人间蒸发”多大事儿

2015-03-27 8:35:09 作者:李华阳 33人浏览 0人评论

包工头拖欠工资“人间蒸发”多大事儿

春节期间,包工头乔波领取了190余万元的工程款,却以无力支付工人工资为由,玩起“人间蒸发”。 日前,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乔波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3年6月,乔波的朋友尹军承包了一建筑工程,并将该工程转包给了乔波,乔波先后雇佣十余名农民工参与施工。工程施工期间,乔波多次以支付工人工资为由,从建筑公司领取工程款共计190余万元。而事实上,乔波每次只付给工人部分工资,一边稳定民心保障工程进度,一边塞满腰包实施出逃计划。2013年12月,工程一完工,工人们就打电话联系乔波,要求支付剩余工资。乔波却说:“我手里也没钱,得等着人家给我结账才行。”起初,乔波还找各种理由搪塞,可没过多久,乔波的电话就处于关机状态,到家里找人却发现大门紧锁。慌了神的工人直接找到建筑公司,被拒后便向人社局投诉,才明白乔波的这场骗局。

人社局通过多种途径联系乔波,并多次责令其支付劳动报酬,但乔波拒不露面,也未履行支付工人工资的义务。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后,迅速将出逃的乔波抓获。庭审中,乔波追悔莫及,几度哽咽:“鬼使神差地拿了人家的血汗钱,带着这钱跑路,不敢接电话,也不敢回家,寝食难安。我这就把钱还给大家。”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拖欠工资“人间蒸发” 包工头获拘役三个月)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乔波多次以支付工人工资为由,从建筑公司领取工程款共计190余万元。但其乔波每次只付给工人部分工资,在工程完工后,乔波多次找各种理由搪塞,后又将电话就处于关机,家里大门紧锁。工人向人社局投诉后,人社局通过多种途径联系乔波,并多次责令其支付劳动报酬,但乔波拒不露面,也未履行支付工人工资的义务。乔波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18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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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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