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删除差评敲诈卖家法律分析
被害人王先生是淘宝商铺“某某通讯”的店主,2014年6月下旬,一名网名为“梅川酷子”的客户在其店内购买了一部手机,但客户投诉称一直没有收到货,并给了一个差评。王先生立即查看物流,结果是无人接收状态。客户明确表示:只要交钱就可以将差评改为好评。王先生最终分三次向该名客户共转账11000元人民币。2014年6月26日,其店内又遇到一件因货物无人接收导致的差评,该名客户的网名为“突然电影”,经过交涉后,王先生最终以4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使该名客户删除了差评。
无独有偶,另一名淘宝店主陈先生在同一时间段也遇到网名为“梅川酷子”客户的“差评”,并最终付给了该客户8000元用以删除差评。陈先生怀疑自己是碰到专业“差评员”,于是决定报警。警方经过侦查,于次日将该名找茬客户找到。经查,王先生与陈先生经历的三单“差评”事件均为该名客户即被告人许某某一人所为。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以删除差评敲诈卖家 谋取不法利益获刑八个月 作者:王纳)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删除差评敲诈卖家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