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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务纠纷拘禁他人咋定性

2015-03-31 14:35:32 作者:李华阳 152人浏览 0人评论

因债务纠纷拘禁他人咋定性

3月17日,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和平路刑警队接群众王某报警称,有人被控制拘禁,请求公安机关前往解救。经询问民警了解到,3月12日,四川某建筑公司总经理周某给王某打来电话,称要用钱,3月15日周某再次打来电话,称要160万保命钱。王某觉得事有蹊跷,便与周某司机胡某取得联系,胡某用四川方言称自己和周某被人控制拘禁,随后便将电话挂断。

3月18日,专案组获悉,犯罪嫌疑人在唐山市玉田县城出现。办案民警立即驱车赶往玉田县,对县城内大小宾馆开展地毯式排查,终于3月19日下午,在玉田县城无终街将7名犯罪嫌疑人刘某、张某、丁某、李某、杨某、陈甲、陈乙一举抓获,同时将受害人周某、胡某、林某成功解救。

经审讯,7名犯罪嫌疑人对因债务纠纷将周某、胡某、林某3人在廊坊市固安县强行挟持,并拘禁在玉田县城三星宾馆实施殴打、索要财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因债务纠纷拘禁他人 7名嫌犯被河北衡水警方刑拘  作者:崔志平 吴伟 孙业超)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该罪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剥夺他人身体自由权利的危害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但不以出卖、勒索财物为目的。本案中,7名犯罪嫌疑人因债务纠纷非法拘禁周某、胡某等人,其行为已涉嫌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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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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