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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租POS机供人套现3.2亿多大事儿

2015-04-02 17:04:22 作者:李华阳 36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子出租POS机供人套现3.2亿多大事儿

从2014年3月开始,林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其本人和亲友的名义先后注册成立东豪迪拉链厂、力令辅料行、怡图辅料行,在向多家银行申请POS机后,以每台收取人民币4000元~5000元不等的费用将POS机租借给他人套现,总金额达人民币3.2亿余元。2014年9月2日,公安机关在中山市板芙镇将林某抓获,当场缴获POS机7台。归案后,林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出租POS机供人套现3.2亿 涉嫌非法经营被起诉 作者:张翔宇)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法规规定的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本案中,门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特别严重,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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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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