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网友“何乐”问:证券公司撤销分支机构是否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李华阳律师:《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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