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网友“香气”问:当事人提供给法院证据原件,法院是否应该提供收据之类的证明?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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