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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支持张先生的要求吗

2015-04-07 13:22:23 作者:李华阳 16人浏览 0人评论

法院会支持张先生的要求吗

    张先生与王女士在2000年结婚,次年有了女儿。由于总吵架,2010年王女士向丈夫张先生提出离婚。

王女士:这日子真是没法过了,我考虑了很久,天天这么吵,什么时候是个头?我们还是离婚吧

张先生:不就是吵个架吗,哪有那么严重?你去问问,哪对夫妻不吵架?要都像你这样,一吵架就说离婚,大家都别过了!

王女士:关键我们是天天吵架!这日子有什么意思?总这样对咱们孩子的影响也不好啊!

张先生:哎呀,还不是因为你爱唠叨!天天唠叨起来没个完,烦也让人烦死了!

王女士:我唠叨?你看看你家里的事情你什么时候操过心?不都是我张罗的吗!

张先生:我那不是工作忙吗?

王女士:谁工作不忙,我还不是单位、学校、家里来回跑?你什么时候管过?算了,不吵了,为这事儿咱们吵过多少回了!我决定了,离婚!

 于是,在王女士的坚持下,没过多久夫妻两人协议离婚。因为张先生始终不太愿意离婚,总想着和王女士还能有复合的机会,因此他们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二人共同所有的90平方米的住房归王女士所有,女儿随王女士生活,读大学之前的生活费由双方分担,还特别约定,在女儿读大学之前,王女士不准与他人结婚或与他人同居,若被发现,共同所有的住房将划归张先生所有。张先生以为想,这样一来妻子有朝一日会回心转意。

没想到,在2014年,张先生偶然之间得知前妻王女士已经与他人悄悄再婚,对此张先生十分气愤,认为王女士违反了之前的约定,欺骗了自己,遂要求其前妻王女士返还房屋。

张先生:我今天找你就是想说说房子的事

王女士:什么房子啊?

张先生:你别揣着明白当糊涂了,之前咱们离婚的时候怎么说的?

王女士:怎么了?

张先生:我是来要房子的!

王女士:咱们离婚时说好的房子归我,女儿由我来照顾,你现在又反悔了?

张先生:以前房子说归你是不错!可那是有前提条件的!当时离婚协议上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说好在咱妞上大学以前你不准跟别人结婚或者是同居,否则房子就要归我。你现在瞒着我又跟别人结婚了!这房子我就要收回来!

王女士:你想的美!我们都离婚这么久了,我想跟谁结婚那是我的自由!你管不着!

张先生:你自己答应的,现在反悔?我给你说,你要是不给我房子,我就告你去!

王女士:告就告!谁怕谁?我就不信法院会把房子判给你!

就这样,因双方协商不成,张先生一怒之下把王女士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定房子归自己所有。

听众朋友,你觉得法院会支持张先生的要求,把房子判给他吗?

(来源:河南人民广播电台信息广播 原标题:法院会支持张先生的要求吗 频率:AM603、FM105.6 时间:2015年43日下午14:00-15:00 监制:郭柯)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婚姻法》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所附条件必须合法。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合同的条件,称为不法条件。在合同附有不法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在宣告不法条件无效后,合同是否已经在内容上合法且可以独立存在。不符合这两个条件,应当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本案中,张先生和王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涉案房产归王女士所有,同时约定附加条件:王女士在女儿上大学之前不准与他人结婚或同居,如有违反,涉案房产归张先生所有,即,张先生和王女士的这份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的协议。协议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所约定的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但附加条件因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属于不法条件,其实质是剥夺了王女士结婚的权利,因而附加条件是无效的。但是协议中关于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和子女抚养的约定是有效的。因此王女士是可以结婚的,法院会支持张先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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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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