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9岁男童遭养母虐待法律分析
4月4日下午,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南京”发布微博证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浦口区某学校老师反映,称该校学生施某某(男,9岁)身上有多处表皮伤,怀疑系遭其养母殴打所致。目前,警方正在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据男童校方老师反映,施某某今年9岁读二年级,校方去年6月就发现男童身上时常有伤,反复询问孩子后才得知是其养母所为。为进一步了解情况,校方与孩子家长取得了联系,对方解释是家教严、管得紧,要改掉孩子的一些坏习惯。
今年4月,学校老师再次发现男童施某某耳朵出血,有凝固血块,了解后得知,因施某某的养母要求他读课外书籍《木偶奇遇记》,当被要求复述书中内容情节时,因未能回答出而遭到养母殴打。男童称背后的伤痕是养母用跳绳抽的,耳道流血是钢笔戳的,脚面和手浮肿是水管敲打的。校方在主动与孩子家长沟通无果后,向所在辖区派出所反映了情况。
因事发时正处清明节,男童被养父母带去了外地扫墓,很多得知情况的网友纷纷担忧男童的处境,此事在网上一度持续发酵。
此后,外出扫墓的一家人从外地被带回,配合南京警方的调查。
4月5日中午,经过连续调查,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南京”发布微博称,男童施某某因未完成养母李某某布置的课外作业,遭到李某某用抓痒挠、跳绳抽打及脚踩,致使施某某双手、双脚、背部大面积出现红肿。
经法医初步鉴定,施某某轻伤。警方对涉嫌故意伤害的李某某依法刑事拘留。心理专家张纯将会联合南京多个心理专家组成心理后援团,对孩子进行心理危机干预,浦口检察院未检科启动检察监督,孩子已被其亲生父母暂带回老家抚养。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南京养父母疑虐待男童:9岁养子浑身是伤)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17. 依法惩处虐待犯罪。采取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是实践中较为多发的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根据司法实践,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准确区分虐待犯罪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对于被告人虽然实施家庭暴力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其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区分虐待犯罪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对于被告人虽然实施家庭暴力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其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李某某所犯何罪,要对其主观以及其具体的行为所表现的主观态度进行判断,决定其实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是虐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