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最大走私固体废物案法律分析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娄底盛鸿公司、常州沪新公司、日照依海公司,被告人何某萍、关某、谢某东、顾某平、李某生、苏某一、辛某伟、蔡某东,在明知高炉灰、高炉渣等工业废料为国家法律明确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将上述固体废物伪报成“铁矿砂(粉)”,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泰州、江阴、镇江、日照海关申报进口固体废物14票59753.8吨。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全国最大走私固体废物案一审宣判 八人获刑 作者:)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走私固体废物罪】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固体废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境外固体废物进入国(边)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固体废物通过国(边)境。有的绕过关口,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地万,非法携带、运输固体废物进人境;有的虽通过关口,但企图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手段,以欺骗海关、蒙混过关等。本案中,各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走私固体废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