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头汤加罂粟壳是犯罪吗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鱼头汤加罂粟壳是犯罪吗

2015-04-10 14:01:35 作者:李华阳 65人浏览 0人评论

鱼头汤加罂粟壳是犯罪吗

2012年6月至2014年8月间,厨师长冯某两次购得罂粟壳,并将添加罂粟壳的鱼头汤对外进行销售。老板张某觉得添加罂粟壳的鱼头汤更加味美,故对冯某的做法予以默认。冯某将剩余的罂粟壳交由仓库保管员杨某保管在酒店仓库内,杨某承认知晓此物是罂粟壳后仍然进行保管,并提供给冯某使用。2014年8月,公安机关会同卫生监督部门在该酒店内查获罂粟壳500克、油1桶等,在其中检测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等成分。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鱼头汤加罂粟壳 老板员工均获刑 作者:陆芳芳 周群)

 

李华阳律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 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且本罪是行为犯,不要求必须有实害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张某和杨某为吸引顾客,在食物中添加的罂粟壳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属于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故张某和杨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法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