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头汤加罂粟壳是犯罪吗
2012年6月至2014年8月间,厨师长冯某两次购得罂粟壳,并将添加罂粟壳的鱼头汤对外进行销售。老板张某觉得添加罂粟壳的鱼头汤更加味美,故对冯某的做法予以默认。冯某将剩余的罂粟壳交由仓库保管员杨某保管在酒店仓库内,杨某承认知晓此物是罂粟壳后仍然进行保管,并提供给冯某使用。2014年8月,公安机关会同卫生监督部门在该酒店内查获罂粟壳500克、油1桶等,在其中检测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等成分。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鱼头汤加罂粟壳 老板员工均获刑 作者:陆芳芳 周群)
李华阳律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 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且本罪是行为犯,不要求必须有实害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张某和杨某为吸引顾客,在食物中添加的罂粟壳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故张某和杨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法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