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男子经济窘困高价出卖亲生子啥后果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5日,被告人阿坤与一同打工并同居的女友阿蓝生育了一名男婴。8月初,阿坤与阿蓝发生矛盾,后阿蓝离开同安返回老家,临走时将这名5个月大的男婴留给阿坤抚养。
阿蓝离开后,阿坤感觉自己经济能力窘困,无力抚养亲生儿子,便产生将该男婴卖给他人抚养的想法。之后,经人介绍阿坤以8.8万元的价格将男婴卖给同安区西柯镇的柯某一家,并搬离自己与阿蓝曾经的同居处所,企图隐姓埋名,独自生活。
时隔半月,心中牵挂儿子的阿蓝从老家返回同安探视,却找不到儿子与阿坤。阿蓝怀疑儿子已经被阿坤卖掉,在多方寻找无果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买主柯某一家主动将该名男婴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男婴交由阿蓝抱回抚养。阿坤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通缉。
2014年9月6日,厦门警方在湖里区某小区工地将藏匿在此打工的阿坤抓获,并缴获当时出售婴儿所得的部分钱款4.08万元。归案后,阿坤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经济窘困高价出卖亲生子 打工男获刑五年半)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偷盗、捡拾儿童出卖等行为,构成犯罪的,法院要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感谢费”、“营养费”的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利。本案中,被告人阿坤以8.8万元的价格出卖其亲生儿子,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