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顶铁皮脱落砸伤行人谁担责
2014年8月13日17时许,原告彭某途经双流县一餐饮店门口时,被高空落下的铁皮砸伤。接警后到达现场的巡警拍摄的现场照片显示,坠落物系上述小区2幢1单元楼顶的部分构筑物。彭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8114.54元,出院诊断为肝脾挫裂伤、左侧第八、九肋骨弓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肝功能受损,医嘱继续卧床休息2周,避免剧烈运动等。
法院庭审中另查明,小区业委会与被告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明确的委托管理服务事项为房屋建筑本体公用部位、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等。
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受伤后,先后有民警和120到达现场,出警登记表和急诊病历登记均能够证明其系小区单元楼楼顶的部分构筑物坠落击中受伤,被告虽对此提出异议,但其并无反证,且原告提交的受伤证据能相互印证,其异议不能成立。而被告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对小区的楼顶及构筑物负有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其中就包括有砸伤原告的脱落物。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到了管理责任,没有过错。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楼顶铁皮脱落砸伤行人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法律规定,建筑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建筑物、构筑物等致害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相关构成要件:必须是物件自然脱落、坠落造成损害且物件的范围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有损害事实,且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与上述物件的脱落、坠落等有因果关系;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本案中,被告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对小区的楼顶及构筑物负有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被告作为管理者,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到了管理责任,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