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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西湖龙井"标识违法吗

2015-04-20 16:56:32 作者:李华阳 26人浏览 0人评论

擅用"西湖龙井"标识违法吗

“西湖龙井”茶是我国名茶,历史悠久。然而近年来,“西湖龙井”字样被滥用在各种茶叶包装盒上,茶叶品质却往往名不副实。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上海雨前春茶叶有限公司被判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龙井茶产业协会经济损失3万元。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龙井茶产业协会)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这一商标证明使用“西湖龙井”标识的茶叶有特定的原产地、制造方法和特定品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该商标在2012年4月27日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4年,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发现上海雨前春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前春茶叶公司)在销售的茶叶包装上和印刷的名片上都显著地使用了“西湖龙井”标记。随后,龙井茶产业协会向雨前春茶叶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雨前春茶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予以一定赔偿,但是雨前春茶叶公司却置之不理。于是,龙井茶产业协会将雨前春茶叶公司告至杨浦法院。 

在庭审中,雨前春茶叶公司辩称,其出售的是散装茶叶,应购买者要求提供礼盒包装,在纸袋、礼盒和茶叶罐上使用的是“西湖龍井”,名片上印的是“虎牌西湖龙井”,与“西湖龙井”注册商标并不相同。 

经当庭比对,法院认为雨前春茶叶公司的“西湖龍井”与注册商标相比,区别仅在于简繁体、字体和横竖排列,足以使公众误以为该商品是来源于特定产地并具有特定品质的商品。而将“虎牌西湖龙井”印在名片上,属于广告宣传行为,目的在于让相关公众识别其销售的茶叶的来源。但雨前春茶叶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销售的茶叶来源于“西湖龙井”的指定生产区域且符合“西湖龙井”的品质要求。 

最终,法院认定雨前春茶叶公司上述行为侵犯了“西湖龙井”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擅用"西湖龙井"标识 上海一茶叶公司被判商标侵权 

 

李华阳律师:《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雨前春茶叶公司的“西湖龍井”与注册商标相比,区别仅在于简繁体、字体和横竖排列,足以使公众误以为该商品是来源于特定产地并具有特定品质的商品。故而,雨前春茶叶公司上述行为侵犯了“西湖龙井”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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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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