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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捕就“不正义”了吗

2015-04-24 15:18:30 作者:李华阳 40人浏览 0人评论

不批捕就“不正义”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半个多月来,很多朋友都一直在关注着南京虐童案,养母李征琴被发现虐待养子,这个9岁男孩的后背、前胸、腿上像被鞭子抽过的道道血痕刺痛了太多人的心,长期殴打留下的新伤旧伤更是让很多为人父母忍不住怒斥养母李征琴的残忍。

在4月5号李征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后,不少人都认为,犯罪嫌疑人如此残暴的行为应该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然而就在昨天,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南京检方不批捕虐童案养母引热议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反对

 

李华阳律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法律规定,适用逮捕的情形三,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的情形,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上述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二、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三、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明显不属于后两种情形,而且,根据一系列的报道显示,其没有不采取逮捕就会发生上文所述的社会危险性的可能,相反,犯罪嫌疑人已经认真悔罪了,不采取逮捕这一强制措施并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因而确实不需要逮捕。

另外,所谓逮捕,只是诸多强制措施之一种,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而不是惩戒,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也只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不予逮捕,并不意味着不会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是拘留,更不意味着不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南京的检察机关所做出的不予批捕的决定,合法合理,断无违法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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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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