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网友“青墨”问:陈某和朱某之间存在权债务关系,我是保证人,后来,陈某和朱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不过最后变更后的合同未实际履行,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