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网友“纸花”问:陈某借了我一笔钱,借条明确约定,从2015年1月起每个月还我一万,到2015年8月份还完,但陈某迄今,也就是到2015年4月份为止,一次也没还过我钱,现在还不接我电话,躲起来了,我能现在就起诉他让他把钱全部还给我吗?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由上可知,你可以起诉要求归还全部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