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网友“烈火如歌”问:我公司因一起新闻事件,商业信誉大打折扣,现在经营状况不断恶化,之前签的一单合同,由对方给我公司供货,货到七天内付款,结果对方以我公司现状不佳,拒绝给我公司供货,我公司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吗?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