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院介绍,去年10月25日,广西柳州市摄影爱好者梁某某授权柳州一家微信平台使用他所拍摄的4幅摄影作品,在这家微信平台的文章《在柳州,十二大生存法则你必须要懂》中使用。而10月27日,梁某某发现一个名为“柳州吃喝玩乐”的微信公众号,简单修改标题后即转载了上述文章及图片。
梁某某要求该微信平台通过微信发布致歉申明,并对所使用的摄影作品给予侵权赔偿,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此后,梁某某向法院起诉这家微信公众平台背后的广西柳州市吃喝玩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2.2万元并公开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梁某某持有的涉案4幅照片清晰,且电子文件容量大、分辨率高,其在庭审中能够详细描述涉案四幅照片的形成过程,确定梁某某为4幅涉案照片的拍摄者。由于柳州市吃喝玩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反驳证据,因此法院对其异议不予采信。
法院还认为,被告柳州市吃喝玩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梁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柳州吃喝玩乐”微信公众平台上使用了涉案照片,不仅没有指明作者为梁某某,还故意裁减掉含有表明作者身份的水印,而打上“柳州吃喝玩乐”字样水印。“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微信公号未经许可转载照片 广西一公司被判侵权)
李华阳律师:《著作权法》第十条v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本案中,被告柳州市吃喝玩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梁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柳州吃喝玩乐”微信公众平台上使用了涉案照片,不仅没有指明作者为梁某某,还故意裁减掉含有表明作者身份的水印,而打上“柳州吃喝玩乐”字样水印。且该微信平台使用原告的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报酬,其未履行法定义务,侵犯了梁某某对涉案四幅照片所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其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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