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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赝品”,丢失就可以不负责吗

2015-05-04 15:07:46 作者:李华阳 5人浏览 0人评论

是“赝品”,丢失就可以不负责吗

北京的孙先生称自己曾有家传名画,吴昌硕的《梅花》、李苦禅的《鹰》,26年前两幅画作被广东珠海警方以涉嫌走私文物为由扣押,后来查明并无犯罪事实发生,警方释放了孙先生,但被警方扣押的画作,至今没有返还。警方给出的解释是:经鉴定,两幅画是赝品,已经丢失。 

孙先生提供的一份扣押物品收条的复印件,扣押物品一栏中明确标注:李苦禅挂式水墨画一幅,吴昌硕挂式《梅花》水墨画一幅。扣押时间为1989年7月16号,经办人李秀庭、陶勇智,扣押原因一栏空白。下方有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分局的印章。 

3天后,也就是当年的7月19日,供职单位出具证明后,孙先生重获自由。但当时警方并没有归还扣押的两幅画作。 

孙先生讨要被警方扣押画作的行为,一直在持续。直到2006年,拱北分局才给了一个书面的答复。孙先生说:“他们通过调查给我出了这手续,说涉嫌走私。经查,他说是赝品,查找工作仍在进行。” 

拱北分局出具的这份文书,显然无法令孙先生满意。随后,孙先生又找到珠海市公安局。但得到的答复却是,两幅画作已经丢失。 

珠海市公安局2006年5月18日出具的答复意见中称:此两幅画已经丢失。而孙先生提供的两份标注日期为2007年的经办警官情况说明中,并没有提及两幅画是否丢失,或者保管在何处。 

截至发稿时,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分局方面除了确证两幅画作已经丢失之外,没有作出其它回应。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名画被扣26年未归还 珠海警方:是赝品已经丢失

 

李华阳律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法律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本案中,孙先生的两幅画作被广东珠海警方以涉嫌走私文物为由扣押,后来查明并无犯罪事实发生,警方释放了孙先生,但被警方扣押的画作,警方称经鉴定,两幅画是赝品,已经丢失。珠海警方在侦查活动中扣押了孙先生的财产,其应当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在查明无犯罪事实后应当及时归还,而珠海警方却称扣押的画作是赝品而丢失,且不论是否真的是赝品,即便真的是赝品,也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宪法尚规定,公民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刑诉法中也要求对扣押物要妥善保管,不得损毁。珠海警方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将画作丢失,都是违法的,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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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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