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私房交易协议书是否有效
2005年9月20日翁某与王某签订了《私房交易契约书》,其房主王某财系翁某岳父,共三间房,房屋价格人民币7000元,并将房屋交付王某居住至今,该房款现在在翁某手中。该房主王某财已于2011年3月6日因病死亡,其妻赵某兰于2005年11月23日死亡。现王某某(王某某系王某财、赵某兰之子)以翁某没有代理权限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翁某与王某所签订的私房交易协议书无效。王某认为该合同有效,不同意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该案中:翁某虽然没有处分权,但他与王某的合同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且翁某是否有该房屋的处分权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王某某主张翁某没有处分权而请求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的请求是不会得到支持的。另,《私房交易契约书》虽系有效合同,但翁某是否具有处分权将影响诉争房产是否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王某某可就该房屋所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