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网友“不知归路”问:林某在S单位供职,我单位的领导看上了他的能力,在他未与S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招用了他,S单位因此遭受损失,我单位承担责任吗?
李华阳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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