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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绑架案法律分析

2015-05-05 15:15:03 作者:李华阳 51人浏览 0人评论

熟人绑架案法律分析

近日,武侯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和红牌楼派出所联合破获了一起“熟人绑架熟人”案件。成都一女子在男友杨某的指使下,以打麻将为由先后邀约自己的两位闺蜜出来玩耍。期间,杨某伙同另外3名男子对女友的两名闺蜜实施了绑架、抢劫、强奸。今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武侯公安分局获悉,目前5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

(来源:四川新闻网  原标题:女子假意约闺蜜出门打麻将 协助男友绑架强奸  作者:刘佩佩)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犯罪人对财物的所有者、管理人员实施暴力侵袭或者其他强制力,包括捆绑、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使他人处于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状态当即抢走财物或者交出财物的方法。所谓“胁迫”,是指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不敢阻止而由行为人强行劫走财物。所谓“其他方法”,是指对被害人采取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状态的方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在本案中,杨某等行为人以抢劫的主观故意绑架两名受害人,属于暴力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抢劫财物,并不是以绑架受害人而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索要赎金,故不属于绑架罪,是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在实施抢劫过程中杨某等行为人临时起意对两名受害人进行了强奸,侵害了另一个法益,即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构成了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其中,犯罪嫌疑人的女友构成抢劫罪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其是否也犯强奸罪还需要结合其在强奸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来判定(如是否知情同意、是否协助抢劫等具体情况)。

同时,本案中两罪不存在竞合,属于数罪并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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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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