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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超载为避检查冲卡引连环相撞事故法律分析

2015-05-07 14:22:00 作者:李华阳 5人浏览 0人评论

货车超载为避检查冲卡引连环相撞事故法律分析

2014年9月16日晚,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河南籍司机杨某驾驶一辆超限超载的大货车,在面对执法人员检查时,强行冲卡后继续行驶,碰撞因受阻挡而停在路上的车辆,发生十多辆车连环相撞的惨烈事故,并引发火灾,导致三死二伤的悲剧,多辆车辆被烧毁、撞毁。事故造成车辆损失达776737元。案发后杨某非常后悔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5月4日上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货车司机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温州大货车冲卡致3人死亡 肇事司机被判无期徒刑记者:吴涛)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杨某为抗拒执法,驾驶严重超载的重型货车,在国道线上超速且不按交通信号指示灯行驶,造成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杨某的行为造成三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及重大财产损失,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大,应予严惩。鉴于案发后杨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的行为造成三人死亡的后果,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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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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