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住院期间摔伤谁担责
卓女士在某医院住院期间,踩到住院大楼走廊上的油渍滑倒摔伤,造成七级伤残。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这起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医院承担了80%的赔偿责任。
2014年8月2日上午,卓女士因左耳疼痛到某医院住院治疗。当日下午3时许,卓女士在医院走廊踩到油渍摔倒致其左侧股骨胫骨折,并进行了左股骨胫骨置换手术,花去医药费用6.5万元。经司法鉴定,卓女士构成七级伤残。因与医院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卓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患者住院期间摔伤 医院赔偿损失17.9万元 作者:符翔 何清)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医院未对其住院大楼进行有效管理和及时对病房走廊油渍进行清理,没有全面履行对病友卓女士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了卓女士踩到走廊上的油渍摔伤并造成了重大伤害,因此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