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商家制造销售“毒蚬肉”如何处罚
广州警方5月5日通报,该市警方日前打掉一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蚬肉的团伙,该团伙自2013年初开始,几乎每天销售2至3吨“毒蚬肉”,主要销往广州、佛山、东莞、深圳等珠三角地区周边的农贸批发市场、酒楼和食堂。4月30日,广州荔湾警方联合荔湾区食药监部门,在荔湾区黄沙水产市场、清平市场抓获正在销售“毒蚬肉”的黎某棠(女,24岁)、苏某玲(男,48岁)、孟某兴(女,52岁)、黎某珍(女,45岁)、王某心(女,53岁,均广东中山人)等5名犯罪嫌疑人,现场缴获涉案的“毒蚬肉”2.5吨。经食药监部门鉴定,黎某棠等人销售的蚬肉涉嫌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醛。据介绍,工业甲醛是致癌物质,过量服用含甲醛的“毒蚬肉”将引起口鼻过敏甚至致癌。(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广州黑心商家制“毒蚬肉” 日销两三吨到珠三角多地 记者:程景伟 吴木荣 张毅涛)
李华阳律师:《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 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 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 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食品卫生法规是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前提,不违法就不构成犯罪。工业甲醛是致癌物质,过量服用含甲醛的“毒蚬肉”将引起口鼻过敏甚至致癌。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规定。5名犯罪嫌疑人为延长蚬肉保质保鲜期,其在加工过程中,将脱壳的蚬肉倒入添加了甲醛的水池中浸泡,主观上是故意为之,客观上又实施了生产销售毒蚬肉的行为,主客观相统一,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具体如何量刑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刑法144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