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抢陌生女手机后归还咋定性
28岁的小叶与女友吵架,抢陌生女子的手机泄愤,后悔后又装成“好心”市民要归还,被民警识破。
小叶说,3月13日晚上9点多,他和女朋友吵架,心情不好,见到年轻女子拿着手机有说有笑,看起来很开心,就冲过去抢了过来。等冷静下来,他后悔了,到事发处附近寻找,想把手机还给女子,但走了一圈都没找到。后来,他假装捡到手机,报警让警察归还。没想到因为不肯透露姓名,被民警看出破绽。经鉴定,他抢夺的手机价值5047元。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小伙因与女友吵架抢陌生女手机 被批捕 作者:曾炳光)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小叶乘人不备,公然对他人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他人财物,数额已达法定标准,其行为已涉嫌抢夺罪,属于既遂。其事后归还的行为,不影响抢夺既遂事实的认定,但可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