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发工资,员工是否应该返还
郭先生是大岭山镇大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据他介绍,3月26日,该公司如期通过银行给员工发了2月份的工资。但是,最近查账时,他却发现,由于公司的财务人员操作不当,把1月份的工资单当成2月份的工资单交给了银行,导致1月份的工资重复发了一次,2月份的却没有发。他说,1月份的工资单上一共有72名员工,有部分员工已离职,发错的工资总额约23万元。 经过劝说,有68名员工愿退还发错的工资,但4名已辞职的员工则和公司打起了“游击战”,不愿意正面沟通。“我们从银行卡的记录发现,当时发完工资后,有人立刻把钱取走了。”郭先生说,随后,公司和银行跟当事人沟通,但对方不愿退钱,甚至有时候电话都不接。(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公司疏忽错发23万元工资 辞职员工“玩消失” 记者:吴城华 )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离职的员工因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获得利益,而工厂因此而减少利益,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离职员工依法应当返还。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