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财女”要50万彩礼离婚后应否返还
在沧州河间市打工的27岁女子张某(籍贯为贵州省贵阳市)经同事介绍,与河间市28岁的青年农民李某相识,张某向李某提出50万元彩礼的要求。李某家境殷实,但至今没有娶到媳妇,看到如花似玉的张某,虽对巨额彩礼有所顾虑,但最终还是答应了张某的要求。去年11月份,两人领取结婚证。在领取结婚证前夕,为表诚心签署一份彩礼约定返还协议,并当即写下保证书,内容为:双方系自愿结婚,与他人无关,男方给付彩礼50万元,如果双方婚姻维持不满三年,愿意全款退回。作为见证人的媒人在保证书上也签署了姓名。之后,双方举行了较为盛大的结婚仪式。然而,婚后仅两个月,张某便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而李某也表示同意离婚。李某在法庭上陈述称,结婚两个月来,二人虽名义上同居生活,但妻子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与李某亲近,二人从未行夫妻之实。张某则称,自己过惯了苦日子,婚前认为夫家家境好,自己可以忍受没有爱情的婚姻。可结婚后思忖,难道金钱可以买到一切吗?自己一辈子就这样过下去了吗?想来想去,感觉越来越亏。后又听人说,根据婚姻法相关解释,只要夫妻结婚后共同生活,彩礼就无需退还。最终打定主意,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诉请离婚。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河间:婚前要50万彩礼 离婚后被判全额返还 作者:冬子)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该协议属于结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意思自治原则,同时也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因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该协议约定婚姻维持不满三年返还彩礼之内容,并未涉及强迫结婚或不得离婚之类人身自由权利的处分。加之,该协议系以正当关系之维持为目的,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有效。司法解释虽然列举了彩礼返还的几种情形,但并未排除其他合法情形。综上,依据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50万彩礼应当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