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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母亲一时贪念引祸端法律分析

2015-05-12 17:26:59 作者:李华阳 30人浏览 0人评论

不良母亲一时贪念引祸端法律分析

日前,在绥德“新世界超市”购物的张某将钱包放在蔬菜区柜台处,然后在蔬菜区挑选蔬菜,5分钟后发现钱包不翼而飞(钱包内共有现金3800元及银行卡等贵重物品),于是立即报警。

接到报警后,绥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二中队民警快速调取了失盗现场的监控录像,因蔬菜区柜台刚好处于监控死角,无法直接确定拿包人,刑侦民警只能反复查看现场录像,查找可疑人,最后发现一个扎马尾辫的小女孩和一中年女子有重大嫌疑。根据监控视频显示,二人进入超市仅几分钟后便离开,且进入超市时两手空空,离开时中年女子步频加快,身后小女孩手拿一钱包跑步紧跟身后。

视频侦查,终于于5月5日上午找到了正在逛街的丁某。刑侦民警立即亮明身份,对丁某进行法律政策教育,言明利害,丁某最终承认了自己一时贪念,指使女儿拿走钱包的事实。

目前丁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绥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女子教唆6岁女儿偷钱包 称一时起贪念  作者:杨虎元)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六岁女儿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属于间接正犯其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女儿不满十四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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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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