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后男子与00后女网友发生关系啥后果
2014年,在深圳务工的河南籍男子焦某通过QQ与全椒县的一名女孩谈起了恋爱,并于2015年除夕夜不远千里从深圳赶到了滁州。熟料自己的行为非但没有感动女友,反而招来一顿打,心灰意冷的焦某便在原先认识该女子的QQ群里诉苦。
此时,同在QQ群内的初中生小美出现了。小美见状便与焦某聊天并安慰焦某,在频繁的网上聊天后,焦某知晓小美未满十四周岁,但仍坚持要求小美做其女朋友,并在大年初四两人相约见了面。就在这一天,两人在小美学校附近的旅社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
同年3月3日,原以为找到了真爱的焦某再次不远千里从深圳赶来陪小美过元宵节,并在滁州某酒店内多次与小美发生了性关系。
男子焦某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却坚持与其发生关系,行为实在可耻,而女生小美由于缺乏社会阅历,轻易被情感冲昏头脑,致使自己遭受侵害。
85后男子通过QQ聊天结识了13岁女中学生小美(化名),在相识四天后便不远千里从深圳奔赴滁州与其相会,在明知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两人的行为最终败露,并被小美家人知道。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85后男子约会00后女网友发生关系被判强奸)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对于明知是患精神病而无性表示能力的妇女,或者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论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也不论对方是否表示同意,均应以强奸论。本案中,焦某明知该幼女不满十四周岁,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虽然该幼女系自愿,但其行为仍构成强奸罪,且依法应从重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