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失火致邻居中毒身亡法律分析
线路故障引发大火,蔓延成灾,致邻家19岁小伙中毒死亡。近日,小伙的父母将起火房屋的所有者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近83万元。近日,房山法院受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小伙的父母诉称,去年年底,年仅19岁的儿子,在房山区某地承租的房间内休息时,却不料被告家房屋莫名着火,导致儿子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小伙父母认为,因被告所有的房屋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后经消防队勘验,该火灾可能系床上插线板或电褥子电器线路故障导致的。小伙的父母还表示,因儿子的离世,两人遭受极大的身体和精神痛苦,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83万元。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出租屋起火邻居中毒亡 作者:杨凤临)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因对自己的房屋管理不善导致房屋失火,造成受害人中毒死亡的后果,被告存在过错,依法应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民事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