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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采“金山”当何罪

2015-05-13 13:42:04 作者:李华阳 15人浏览 0人评论

盗采“金山”当何罪

 北京平谷金海湖镇将军关村,村西有座西山,高约900米,因山石富含黄金,被当地百姓称为金山。2003年,出于安全和环保考虑,平谷金矿全面禁采。采金虽禁,但在利益驱使下,12年来,金山盗采未歇,由此引发的伤亡事故几乎每年都在发生。有盗采分子为了牟利,不惜使用多种酸臭味刺鼻的化学品,反复冲刷、浸泡山体,再通过活性炭吸附取得黄金。

   (来源:新京报网  原标题:炸药化学品开矿 平谷盗金12年未歇 记者:吴振鹏 鲁千国 林野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平谷金矿已经全面禁采,盗采分子为了牟利,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平谷金矿采矿,用化学品反复冲刷、浸泡山体,情节严重,涉嫌非法采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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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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