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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博基尼”与”法拉利”飙车当何罪

2015-05-13 13:41:36 作者:李华阳 5人浏览 0人评论

“兰博基尼”与”法拉利”飙车当何罪

2015年4月11日21时许,唐某某伙同于某某分别驾驶兰博基尼小型轿车与法拉利小型轿车,在北京大屯路隧道外环处道路上由东向西故意超速行驶,相互追逐,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及护栏、防护墙等交通设施损坏,并致兰博基尼车内乘客徐某腰椎爆裂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事发后,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与唐某某在原地等待民警处理。5月4日朝阳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两名被告人故意超速行驶,相互追逐后发生交通事故。朝阳法院已于同日受理此案。

(来源:中国江苏网 原标题:北京豪车飙车案两司机被公诉最高可判6个月拘役 作者:刘洋、刘刚)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中,两名驾驶人公共道路故意相互追逐,造成交通设施和车辆损毁,隧道限速60公里,两人超速达160公里,情节恶劣,危害性大,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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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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