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路怒”男暴打后自杀事件分析
4月26日深夜,亳州市区希夷大道上,一名骑电动车的女子拐弯时,险些撞上迎面而来的电动三轮车。没想到,三轮车上男子立即下车,朝女子头部猛踩几脚,将其打伤后扬长而去。期间,女子一直抱头躲避,但男子并未因此停止殴打。吕某回家后哭很久,次日自杀身亡。
警方介绍,4月26日,吕某被打,27日吕某在家中上吊身亡,当天下午,其家人报警。但事发当晚,派出所和110指挥中心没有接到任何针对这起打人事件的报警电话。“接到报警后我们展开调查,调取监控录像。监控显示,期间两人疑似发生口角。”警方告诉记者,他们调取了当晚多个路口的监控录像,试图寻找打人男子的行动轨迹,但并没能找到男子的最终去处。刑警大队介入调查,同时发布寻人启事,重金悬赏,希望市民提供嫌疑人的线索。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女子骑车遇“路怒”男被当街踹头 次日上吊自杀)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本案中,涉事男子因行驶纠纷随意对吕某进行殴打,破坏社会秩序,其殴打行为引起吕某自杀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其已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将面临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