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警察进行“处罚”啥后果
卢某、吴某系情侣关系,2014年11月,由卢某策划、吴某配合,用事先准备好的假警服、假警官证及假手铐等物品,在酒店宾馆处冒充警察,通过拨打客房的按摩服务电话的形式使用戴手铐、拍照、搜查对2名涉黄女子进行“查处”,并将“没收”的钱财占为己有,非法获利人民币350元。案发后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在涉案酒店将两被告人抓获。庭审中,吴某、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冒充警察进行“处罚” 二人招摇撞骗终获刑 作者:李到福)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本罪的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本案中,卢某、吴某结伙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钱财,谋取非法利益,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