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为赚取利差吸金千万法律分析
5月12日,苍南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00多万元,苍南一女子方某出庭受审。方某交代,为赚取利差,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她以投资房产需资金为由,向他人借款2100多万元,加上自有的100多万元,共计2250万元,以月息3.105%-3.5%,借给浙江富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然而,2011年11月份起,富园公司开始停止支付利息。富园公司董事长、股东等告诉她,最近资金紧张,只能暂停支付利息,如果温州一个地块批下来,就有钱了。方某觉得,虽然富园公司停止支付利息,但自己不能停。自己借点钱盘活资金链,等富园公司还钱给她,就可以了。正是基于侥幸心理,又碍于面子,方某想到了拆东墙补西墙方式去填补窟窿,到社会上大肆借款,用来归还之前的借款和支付利息。检察院指控,富园公司停止支付利息后,方某为维持资金运转,以月息1.2%-1.8%向被害人林某、李某等23人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730.2万元。期间偿还本金408.4万,支付利息140.1773万元。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苍南一女子拆东墙补西墙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超千万元)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即便构成本罪既遂。
本案中,方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00多万,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