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室内小便被电击伤谁担责
袁先生是一位来京务工的农民工。2013年4月17日下午4点左右,他在昌平区南口镇某村一户业主家施工建房时,因内急,院内又没有卫生间,便去了附近荒地边的废弃房屋内小便。谁知,他刚走进屋里,就被高压电击中昏迷了。随后,配电所管理员报警,袁先生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袁先生为多处电击伤、头部裂伤。经鉴定,袁先生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配电室内小便被电击伤 伤者诉赔偿获部分支持 作者:陈振祥)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被侵害人的经济损失。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袁先生进入高压配电室解决个人方便问题,如果高压配电室的所有权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袁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忽视危险,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其自身存在过错,高压配电室的所有权人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如果高压配电室的所有权人未尽到必要的安全防护和警示义务,其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