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违约金吗
2011年至2012年期间,原告陈某等81户业主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在2012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如逾期超过30日交房,被告应按日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原告依合同约定交付了全部房款,但被告至今未交付房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的约定,被告应该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将诉争房屋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并交付给原告使用。但至该案审理终结前,被告仍未从相关部门处获得诉争房屋的验收合格证明,已构成为违约。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逾期交房业主状告开发商 法院支持判赔四百万 作者:马琪琪)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房款,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商品房。现被告未按约定交付商品房,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