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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生打群架致一死两伤事件分析

2015-05-15 11:32:50 作者:李华阳 198人浏览 0人评论

中学学生打群架致一死两伤事件分析

5月12日晚9点多,福建晋江一中学生打群架,1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2人受伤。当地警方通报,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事发现场在晋江五中附近的磁灶镇张林村村道,离校门大约150米外,现场仍然血迹斑斑。死者张某为晋江五中职高高一学生,今年17岁,晋江磁灶张林人,是家中独子,其父母得知消息后悲痛欲绝。死者学会计专业,明年6月毕业。其家属表示,死者是被刀具捅伤致死的。,据了解,正在抢救的重伤男生今年17岁,也是晋江五中的学生,受伤时身上还穿着学校的校服。目前,警方已控制了主要犯罪嫌疑人,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福建晋江一中学学生打群架 一人死亡两人受伤  记者:陈健 孙虹)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应当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杀人负刑事责任,同时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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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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