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上班途中遇车祸致视网膜脱离是工伤吗
2012年9月11日,开源煤矿技术负责人秦松乘坐矿长赖伟驾驶的小车上班,途中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秦松头部在车内被撞,因无明显外伤未到医院检查。5天后,秦松因右眼视力急剧下降,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系“车祸与视网膜自身组织结构脆弱共同作用的结果”。经秦松申请,丰都县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开源煤矿不服,诉至法院。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重庆一煤矿雇员上班遇车祸 五日后视力陡降认定工伤)
李华阳律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秦松与开源煤矿存在劳动关系,在上班途中受伤也是事实。根据鉴定机构鉴定系“车祸与视网膜自身组织结构脆弱共同作用的结果”,视网膜脱离也是车祸导致,在开源煤矿没有充分相反证据推翻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