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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配钥匙辞职后盗窃原单位法律分析

2015-05-19 14:36:33 作者:李华阳 5人浏览 0人评论

私配钥匙辞职后盗窃原单位法律分析

王某于2014年4月被城北区生物园区汽配城某汽配门市部聘为司机,平时也兼管其他业务,王某私自配制了仓库钥匙后,又于2014年8月底辞职,但并没有上交私自配制的仓库钥匙。2014年10月,王某趁汽配门市部员工全部下班之际,雇用他人车辆,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先后6次持私自配制的钥匙将仓库门打开,盗走价值24000余元的各种汽车配件,并低价卖给过往的货车司机,将赃款挥。2014年12月13日,城北公安分局生物园区派出所接到受害单位的报案后,立案侦查,在确定犯罪嫌疑人为王某后,便将其列入网逃人员,2015年5月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出现在城中区解放路时被警方抓获,王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私配钥匙辞职后 原单位被盗6次)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王某私配公司钥匙,在辞职后多次盗窃公司仓库,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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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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