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没偷到值钱东西纵火泄愤构成何罪
5月3日晚上,奎文区一家五金店的老板高先生突然接到邻居的电话,称五金店突然起火了。高先生连忙返回五金店,却发现这场大火几乎烧掉了他仅有的一点家底。在许多路人的帮助下,终于救下了这场火。高先生在查看监控录像的时候,看到一个可疑男子曾经两次进入他的五金店,并且在第二次离开时,五金店开始起火。高先生却意外发现,可疑男子跟赶来救火的一个路人十分相像。于是,高先生报了警。奎文公安分局东关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展开调查取证,刑警大队介入调查。得益于“天网”工程监控拍到的嫌疑人体貌特征,奎文警方于5月4日将纵火的嫌犯杨某抓获归案。原来,杨某在案发当晚去五金店进行盗窃,结果没有发现值钱的东西,只偷到了一提卫生纸和一包纸巾。杨某离开后,觉得不甘心,又再次折返五金店。第二次搜索无果后,杨某点燃卫生纸,扔到了五金店的货架上,然后逃离现场。离开后,杨某害怕火灾太大,于是折返现场参与救火。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小偷没偷到值钱东西纵火泄愤 心虚救火被认出)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小偷由于没偷到东西而故意纵火泄愤,并且是在店铺内纵火,周围还有其他住户,已危害公共安全,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放火罪,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