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没有性能力妻子是否可以离婚
据介绍,妻子林女士今年30岁,丈夫刘先生比她大4岁。五年之前,两人经亲戚介绍后相识相恋,恋爱不久后,两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婚前了解不够,导致婚后双方经常争吵,就连新婚当晚,双方竟也吵架。“他不但没有性能力,还不关心我!”林女士说,由于丈夫不能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她为了生育孩子,不得不承担身心压力,通过生殖辅助技术,最终才于2013年底怀孕。近日,妻子林女士向海沧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起诉称因双方无法沟通协商离婚,因此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但是,丈夫不同意离婚。近日,海沧法院开庭审理时,丈夫答辩说,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目前也没有第三者,且为了婚生子的健康成长,他不同意离婚。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判决驳回妻子的离婚诉求。
(来源:新浪新闻 原标题:丈夫没有性能力妻子起诉“必须离婚” 法院驳回)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考虑到本案双方有女儿,为了家庭为了孩子,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因此妻子初次起诉离婚被驳回。但如果妻子仍感觉没有“性福”,坚持要离婚,在夫妻关系未能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过段时间她可以再次起诉。